| 一、 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 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三、 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 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五、 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 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对灾区房屋设施进行破坏程度和安全性能的鉴定,并标出可否继续进住使用的标志; 七、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八、支持和协助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 九、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截留、挪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十、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十一、依法保持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并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