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西藏社会:政教合一 三等九级 政权组织 西藏地方法律《十三法典》。公元1613年,噶玛.登窘旺波就是古代法律十五条中删去两条而成。该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 西藏地方法律《十六法典》,是在17世纪初,噶玛.登窘旺波命白色瓦编辑的一部封建法典。在《十五法典》基础上有所增删,更加具体。在条目上增加了第16条《异族地区律》。噶厦政府成立后,该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
1959年以前的西藏是封建农奴制社会。具有封建农奴制的一般特征,还保留着较多的农奴制残余。这是一种比欧洲 中世纪农奴制还要残酷、黑暗的社会制度。保护和维系农奴主经济利益的是神权与政权相结合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它从精神和政治上对人民实行统治和压迫。西 藏地方政府,藏语称“噶厦”,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并拥有一套等级森严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十三法典》、《十六法 典》,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把人划分为三等九级。 | | | 农奴主华丽庄园 满仓金银尽显奢侈生活 农奴主由寺院(上层僧侣),官家和贵族及其代理人组成。历代被封为贵族的大约四百家左右。他们过着奢侈、腐朽的生活。 | | 农奴由“差巴”“堆穷”“朗生”三等组成 | | | "差巴":兄妹为农奴主日夜劳动 不敢违命 占农奴60—70%的“差巴”,是给农奴主支差的人。那岗夏家的兄妹给农奴主日夜不停劳动,不堪重负。 | | | "堆穷":寡妇无人身自由 靠拾牛粪度日 “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是差巴破产后形成的。一个处于“堆穷”阶层的寡妇,带着一个孩子,每天靠拾牛粪度日,最大的愿望就是能找一间有顶的房子睡一觉。
| | | "朗生":一家三代住牛圈 被当牲口买卖 “朗生”,意为“家里养的”,是奴隶。占西藏总人口的5%。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农奴主视为“会说话的牲畜”。德庆卓玛一家便是出生在牛棚里的“朗生”阶层。 | | 监狱“四大酷刑” | | 平民被农奴主挖去双眼,终身残疾 | 囚犯被铐特制脚镣 饥饿难耐啃噬牢木 | | | 新中国 新西藏 | | 百万农奴火烧"卖身契" 1959年三月下旬,武装分子的叛乱被平息,达赖喇嘛及其部分随从人员流亡印度,之后,在广大劳动人民及西藏上层爱国人士的要求下,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筵席了千百年的封建农奴制走到了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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