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交锋 集资诈骗罪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法庭上,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益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集资诈骗罪。对此,杜益敏的辩护人提出:杜益敏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商活动,其不断借款也是为了归还前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知无归还能力”也缺乏事实依据。另一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是:被告人杜益敏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实实在在的投资,并未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最初的借款是因为投资,后来的借款用于投资及归还前面借款的本息,故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交锋?据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如果是犯集资诈骗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 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杜益敏因生意亏损开始借款,而后以投资房地产、矿山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集资,期间虽然有开办美容院、开办化妆品公司、参与矿山投标、将集资款投入房地产公司准备参与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但其美容院并无盈利收入,化妆品公司也无经营收入,其参与矿山投标未成,特别是将集资款投入房地产公司准备参与丽水市区火柴厂地块房地产开发和注册溢城公司后即抽出资金,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活动,更谈不上有盈利收入,所以,被告人所谓的投资均为集资的幌子。 此外,其抽资、撤资后并未返还集资款,反而以此为由隐瞒真相继续向他人集资,用后面的集资款支付前面集资的高额利息,其明知无力偿还,仍向他人集资,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集资,势必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偿还;其不断支付集资利息是为了继续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期间被告人还伪造投资开发协议、银行电汇凭证、公章等骗取集资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背景资料
什么是集资? 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社会筹集资金——即通常所说的集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但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据介绍,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 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什么是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则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据介绍,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其中,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相关案例
张文成等非法集资案 张文成等非法集资案的主角张文成等3人,2007年6月18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张文成获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自2002年到2006年4月初,张文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审批,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至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叶健敏、金惠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3540余万元。 吴英涉嫌非法吸储案 新华社记者2008年3月13日从东阳市法院获悉,该法院已于日前正式受理了轰动一时的“亿万富姐”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和林卫平等7人。 出生于1981年的被告人吴英是本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指控称:本色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成立,下属有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子公司。公司成立至2007年2月,其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浙江的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在公司成立前,2004年9月至2006年4月12日,被告人吴英以相同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吴英将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个人使用等,到案发时尚有5.3亿余元本金没有归还。 罪与罚: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 同案不同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