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衡阳市民陈泽民因承包单位工程产生纠纷,将单位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单位败诉,并被强制执行到位。两年后,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却意外地收到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部分判决的判决书。 2008年3月12日,记者在衡阳祁东县一个郊区的废墟楼房里见到了陈泽民。经过10多年的上访和申诉,陈泽民已是精疲力尽。直到今天,陈泽民想起这件事,仍忍不住一声喟叹。陈泽民告诉记者,因与单位的一场官司,上世纪60年代大学毕业、有着高级职称的他丢了工作,在1996年就被迫举家到云南瑞丽打工。如今,已年过花甲的他还要靠在外面打工来维持生活。 承包工程引纠纷 事情还得从1991年说起。当年4月,陈泽民从江西九江调入衡阳广铁二线公司(以下简称“二线公司”)从事外委工程的管理工作。此后,作为工程师的陈泽民参加了该公司和分公司的多次投标工作。 1993年春,陈泽民在深圳协助广铁工务大修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承接了广深准高速铁路指挥部的深圳北站制架梁工程、平湖立交桥扩宽及扩孔等三项工程,并促成了二线公司承接了上述三项工程的监理工程。 1993年6月,陈泽民参与了深圳分公司对平湖立交桥的承包合同洽谈,在建设方压低预算的情况下,他提出了在合同中增加允许他做优化设计的要求。合同签订后,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将这一工程转包给了包工头吴俊生。 6月27日,陈泽民作为二线公司的代表与吴俊生签订了协议,平湖立交桥改扩建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由二线公司全权负责。根据协议,由吴俊生付给陈泽民3万元“优化设计降造分成费”,并规定10天内付清。 3天后,陈泽民又与二线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规定:由陈泽民承包以上三项监理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中两项工程共计7万元,由陈泽民包干使用,自行支配。 协议签订后,陈泽民即自带2万元,自聘技术人员进驻工地。但同年9月3日,二线公司以陈聘用家属做技术员,而且与施工方发生矛盾为由,电话通知陈泽民,停止其资金支配权,并要陈辞退所聘用的人员,全部任用二线公司职工。 9月18日,二线公司一纸调令下到深圳工地,要陈泽民到该公司技术室报到。9月27日,收到二线公司限令他在1993年10月5日前到公司技术室报到,否则予以除名的通知后,他才被迫离开了工地。 起诉单位胜诉 陈泽民离开深圳平湖工地后,多次要求二线公司和他结算承包费用,但二线公司于1993年12月15日提出处理意见,以纠偏为由,拒绝与陈泽民结算,也没有按照该公司文件规定支付给他奖金。 1994年3月4日,陈泽民一纸诉状将二线公司和工地包工头吴俊生告到了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原名为江东区人民法院)。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二线公司付给陈泽民33191.5元,吴俊生付给陈泽民1万元优化设计费。 按照法律规定,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 此后,二线公司并没有将吴俊生给付的优化设计费交给陈泽民。同年9月30日,陈泽民向珠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济庭在确认了二线公司没有上诉后,珠晖区法院于同年11月21日强制执行二线公司付给陈泽民执行款33191.5元。 缺席审理 陈泽民说,一审结案后,他要求上班,但公司不同意,他在家里待业一年后,只得带全家到云南瑞丽打工,直到1997年4月初才回到祁东老家。 让他怎么也想不到的是,1997年夏天的一天,不知是谁将一份《(1995)衡经初字101号民事判判书》复印件丢到了他家门口,这时的他才知道当地法院曾经在1995年4月5日立案,并于同年5月15日下达了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衡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陈泽民当时在云南瑞丽打工,也没有收到开庭的通知,法院适用缺席判决。根据这份判决,撤销了珠晖区法院作出的第二、三项判决。判决二线公司收取吴俊生的1.7万元优化设计费不予返还给陈泽民。但维持了吴俊生支付给陈的1万元优化设计费。 在判决书下达后,因被拖延了两年时间才收到,让陈泽民错失了申诉的机会。事后,他才知道,法院送达的传票、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都是让和他同住一个单元的刘贵群代签的。刘事后证明:“当天,二线公司的蔡军陪司法警察来找陈泽民,陈不在,于是敲开了我家的门,要我签字证明他们来过祁东,并说不是重要文件,不要紧。因我文化低,又未看具体内容,就在上面签了名,我和陈泽民无亲无故,只是和他同住一个单元。” 陈泽民说,拿到判决书后,他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衡阳中院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多次申诉无果的情况下,陈泽民向衡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在衡阳市中院向衡阳市检察院提供的案卷中,陈泽民发现衡阳中院二审存在诸多问题:二线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署名时间是1994年7月25日,明显已超过一审规定的上诉时间,实际上一审的判决早已生效。而二线公司的《补充上诉状》却连日期也没署。而在审理过程中,陈泽民因未收到衡阳中院的传票,没有到庭答辩,法院就适用了缺席审理。 然而,让人不理解的是,二审法院的法庭审理笔录中又记录了陈泽民出庭应诉、回答的字样。 在陈泽民提供给记者的中院案卷中记录还显示:二审开庭日期是1995年5月16日,而这份民事判决书下达的日期却早在一天前(即1995年5月15日)就已下达。 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份“文件”的名称“民事判决书”竟写成了“民事判判书”。而且前后矛盾,前面写的是“衡经初字”,但最后一页却写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期待再审 3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衡阳市检察院在2006年12月曾向该院发函,建议该院重审。该院收到《意见书》后非常重视,由立案二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调卷核查,并按照程序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衡阳中院在1995年即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作出了部分改判。在判决书生效后,于1998年9月14日实施了执行回转。该负责人称,陈泽民称其直到2005年才见到二审判决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同时,该案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对于陈的再审申请被拒绝一事,这位负责人表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之规定,其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不予受理。 多次接待陈泽民上访和申诉的衡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吴芳莲告诉《法制周报》记者,陈泽民到衡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已经过了抗诉期。按法律规定,检察院是不能受理的,但后来检察院在陈泽民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发现该案疑点重重。衡阳市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被申诉人二线公司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也就是1994年7月25日,已经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中级法院受理后直到1995年4月5日才立案,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使申诉人陈泽民在二审时错过了申辩的权利及期限,造成陈无法申诉的后果。 2006年12月18日,衡阳市检察院以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因程序违法,导致错误判决为由,向衡阳市中级法院发出《检查意见书》建议再审。衡阳市中院在接到衡阳市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后,作出《函复》称,“原判实体处理恰当,本案不宜再审”。 随后,陈泽民又上访到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督促有关法院公正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函告湖南省人大信访办。 陈泽民说,他期待着再审这一天的到来。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湖南宗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宏斌,黄宏斌认为,如果是让当事人的同一单元的邻居签收法律文书的话,说明本案中衡阳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送达。这样,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形下法院进行了审判,实际上作出的判决从程序上看是有严重的问题。 另外,对陈泽民提出来的对方当事人的民事上诉状注明的日期明显超出了15天的上诉期问题,黄宏斌认为,这里是否能证明对方是在15天上诉期后提起的上诉,要看他到原审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日期,上诉状注明的日期不一定就是其提交上诉状的日期。因此不能凭这一点就认为对方当事人超出了上诉期。 罪与罚: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 同案不同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