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沅陵县的一名社会青年,2006年2月22日12时左右,我随金源驾校湘NJ150教练车到怀化考场参加C1执照科目三第二次考试。一车5人,我第二个参加考试。按照考官的要求完成了上坡起步-双边桥-定点停车-上坡起步-四档减二档-四档减二档-骑圆饼-定点停车。除第一次定点停车主考官说稍微有点过头外(据自己观察大约10公分),其余的都完成的相当好。另外还有一名第五个参加考试的考生,共做了四个项目,上坡起步-四档减二档-单边桥-骑圆饼。上坡起步时,车子不能动,社会考官提醒道:"油门加大点啥!",单边桥掉桥,压了三个圆饼,压圆饼时,主考官还一、二、三报数。其余三人均没有完成考试,考试完毕下车点评前,主考官叫我们在考试记录上面签字,我发现另三位成绩栏上面均已经记录不及格,而我和5号是空白的。经主考官与社会考官商议,下车开始点评:"你们这一车人本来全部不及格,但不可能将你们全部打靶,除5号稍微强一点以外,其余的均不及格。"再次签字证明无红包礼金时,发现5号只记录了"擦饼两个"。 参加湘NJ150教练车本次考试的5人,除5号已去东北林业大学学习外,其余的人员都在沅陵。 2006年3月10日,我向湖南省交警总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截止2007年4月15日,我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便把情况反映致到湖南红网(www.rednet.cn)的百姓呼声。2007年4月30日,湖南省交警总队作出了回应(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14556)。其原文如下: 湖南红网网站: 你站《湖南红网调查函》(红调字[2007]368号)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调查函提及的问题,我们已于2006年7月接到由省公安厅转来的金**信访件。总队领导对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很重视,我单位在安排人员对信访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后向省厅写出了专门报告(见附件),并及时与金**取得了联系,欢迎其到考场进行复考,但金**本人坚持要求直接更改考试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精神,我们认为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请协助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此复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章)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金**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厅纪委: 你委发来(2006)公群纪字第262、267号文收悉,现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金**于2006年2月22日在怀化考场进行小型汽车科目三考试,主考的交警考试员是谭小毛,社会考试监督员是曾湘溪。因金**在考试中出现以指定停车标志作标准,未能停在正确位置;起步时发动机熄火;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等几项失误,根据公安部71号令的评分标准被判不及格,金**对评判结果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经调查特作以下说明: 1、小型汽车科目三考试规定考试项目不少于4个,从反映和调查的情况来看,考试员是按要求进行的。 2、我省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实行的是考试员和考试监督员同车进行考试的制度,考试结果由考试员向监督员通报无异议后再宣布。 3、我总队考试中心规定,机动车科目三考试完毕后要统一讲评。之后再宣布成绩,并请考生在成绩表和考试工作日志上签字。若考生对考试结果不服的,可进入复考程序。对金**反映的问题,已委托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找交警考试员谭小毛了解情况并写出材料,我们找社会考试监督员曾湘溪了解情况并写出材料,两人都是按要求执行的。 4、经调阅该考场原始考试工作日志,金**以指定停车标志作标准,未能停在正确位置(大于1米)不及格,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扣20分,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不及格。因此,考试员当场作出金**考试不及格的决定,并允许其当场补考了一次,结果还是不及格,操作符合法定程序,评判结果有效。 5、根据回复本人的要求,我们多次打电话给金**,一直联系不上。7月24日和金**联系后,欢迎到怀化考场进行复考,但其仍坚持直接更改考试结果,我们认为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这样的回复疑云重重: 1、湖南省交警总队为何不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2007年3月10日,我向交警总队提出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从回复中"金**对评判结果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看出交警总队认可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湖南省交警总队未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湖南省交警总队为何拒不作出书面答复。回复称"根据回复本人的要求,我们多次打电话给金**,一直联系不上。7月24日和金**联系后,欢迎到怀化考场进行复考,但其仍坚持直接更改考试结果,我们认为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而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湖南省交警总队为何要用电话通知?为何在本人已经在行政复议申请上面留下通讯地址的情况下,不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寄达本人??是否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3、湖南省交警总队为何只进行单方调查。回复称"对金**反映的问题,已委托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找交警考试员谭小毛了解情况并写出材料,我们找社会考试监督员曾湘溪了解情况并写出材料,两人都是按要求执行的。"考试员和考试监督员其实都代表怀化考场,我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已经提出参加湘NJ150教练车本次考试的5人,除5号已去东北林业大学学习外,其余的人员都在沅陵,请求他们进行调查,缘何他们未对任何一名考生进行取证。湖南省交警总队的这种取证方法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每个执法执纪机关也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调查,那会制造多少冤假错案??? 4、恶意歪曲事实。回复称"经调阅该考场原始考试工作日志,金**以指定停车标志作标准,未能停在正确位置(大于1米)不及格,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扣20分,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不及格。因此,考试员当场作出金**考试不及格的决定,并允许其当场补考了一次,结果还是不及格,操作符合法定程序,评判结果有效。"第一,考场工作日志的产生本身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我们先签字。前已述及,考试完毕下车点评前,主考官叫我们在考试记录上面签字,我发现另三位成绩栏上面均已经记录不及格,而我和5号是空白的。这样的考场工作日志是否合法,值得怀疑;第二,金**以指定停车标志作标准,未能停在正确位置(大于1米)不及格,纯属虚构。主考官说"稍微有点过头",这是原话,如果超过50公分,考官会立马要求你下车走人,更不可能存在让你继续后面考试的机会;第三,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扣20分,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不及格,纯属莫须有的罪名。湖南省交警总队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仅以内部无效资料,认定这些属于事实,纯属儿戏。 湖南省交警总队为何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法》!!!! |
